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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式”生活丨孩子偷偷去文身,文身店担责吗?法律这样规定

2023年12月19日14:56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记者 宋向乐)在许多人看来,文身是一种张扬个性的形式。但牵涉到未成年人,事情却并非如此简单。即使未成年人愿意,提供文身服务的相关方也或将被追责。对未成年人来说,如何停止在好奇心驱使下的尝试,让青春不被“刺”痛?本期“法式”生活来聊聊未成年文身的话题。

检察官在送法进校园中发现学生手臂上的文身

  多家文身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被处罚

  先来看案例。2023年10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豫’检未来·蓼花”工作室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法治宣讲员在宣讲文身的危害时,有老师反映其学校有学生文身。

  “我们将文身的时间、地点、付款方式、文身原因、价格及其家人对文身的态度等逐一了解、记录,并联合公安机关走访了固始县全县区域内的文身店,发现有多家文身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超出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经营文身服务。”固始县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刘玉娟告诉大河网记者,绝大多数学生文身的原因均是出于好奇,而除了少数家长觉得无所谓,大多数家长都表示了明确的反对但又不知该如何办。

  “学生文身的价格大概在150元,因为自己能承受,所以家长往往并不知情。”刘玉娟说,固始县检察院将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等线索移送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局对涉事文身店处罚后,检察官将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对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联合执法活动。

  据了解,该案涉及的民事支持起诉及公益诉讼案件,正在办理中。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未成年人文身现象并非仅此一地,大河网记者从省高院获悉,安阳、邓州、襄城等地法院均审理过此类案件。

  譬如,襄城县法院判决某美体店全额退还未成年人吴某文身费,并赔偿其文身清洗费的60%及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邓州法院法官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未成年人文身的情况,遂向相关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安阳一文身店给未成年人文身父母将其告上法庭,被判担责。

  那么,文身店在未成年人自愿的情况下为其文身,应该担责吗?

  其实,相关法律和政策已经为未成年人筑起了拒止文身的保护网,并明确了相关主体的保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对抵制未成年人文身、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文身经营者承担着最重要的识别、劝诫、警示、拒止责任。如果文身经营者能够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该标明的标明到位,该核验的核验到位,该拒绝的坚决拒绝,就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的文身行为。如果文身经营者不严格履行把关责任,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给未成年人文身提供方便,大开绿灯,不仅会损害未成年人的权益,还会给自己带来后患,招来负面的法律后果。”省高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学生身上的文身

  未成年人文身的危害

  “未成年人文身具有易感染、难复原、易被标签化等危害,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破坏了未成年人身体的完整性,对未成年人的就业、就学、社交等权益也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刘玉娟告诉大河网记者。

  首先就是易感染。文身会破坏皮肤真皮层,可能导致出血、皮肤过敏、肉芽肿,文身材料中很多含有铅、铬等重金属,文身面积大或多次文身,会使皮肤残存大量毒素,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

  同时难复原。文身后存在难以清除、激光费用高昂且效果不佳的风险,而多数未成年人文身带有冲动性、盲从性,本案的部分文身未成年人都表示后悔,准备清洗文身。其次,心理影响。文身会带来标签效应,易出现效仿和排斥双重效应。文身还容易让未成年人与不良人员集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还有影响就业、就学等。“今年我院收到一封申请书,是因未成年时文身参军被拒,还有媒体报道在校生因文身影响校容校貌,被劝休学、退学。《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四条明确指出‘文身,不合格’,《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第八十四条明确‘军人服役期间不得文身’,因此,文身会直接影响青年人对军、警职业的选择。”刘玉娟说。

  相关:全国首例!“未成年人文身”公益诉讼有结果了

  据悉,重庆市万州区泰酷美甲店(经营者为李某明)、清汶美容服务部(已注销,经营者为姚某汶)并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医疗美容许可证,自2018年3月以来,在明知服务对象是未成年人,且未告知未成年人父母等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情况下,先后为50余名未成年消费者提供文身和清除文身服务。

  上述两被告的违规行为,严重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未成年消费者的健康权,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文身属于有创行为,具有易感染、难复原、易被标签化等特质。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经验等,难以判断文身对自己身体、人格利益、未来发展可能带来的损害和影响。

  今年10月7日,重庆市消委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将两被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公开道歉信;不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11月23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两起案件。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两被告当庭与重庆市消委会达成调解协议,签署并当庭宣读《公开道歉信》,承诺不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道歉信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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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振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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