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萍 岳美贤
身边的事儿
今年1月30日,段某向许昌市某购物广场反馈其购买的女士内裤掉色、穿着后有过敏现象,值班人员登记后回复待营业后由区域人员予以解决。
该购物广场先后与段某沟通、协商、致歉,并陪同其就医检查。经医院检查,段某患有皮炎、皮疹等,该购物广场为此支付医疗费1100余元。就诊结束后,该购物广场给予段某建议奖,但段某未接受。
该购物广场将案涉品牌全系列商品以及其他品牌深色内裤、袜子、秋衣秋裤、床品等商品下架。之后,段某通过某平台发布视频,主要内容为案涉女士内裤品质存在问题致其过敏,并据此对该商品品质及相关服务行为作出贬损性评价。该视频播放范围广泛,引起巨大不良社会影响。
相关机构对案涉品牌女士内裤及其他品牌深色内裤、袜子、秋衣秋裤等商品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相关商品符合标准,该购物广场的经营单位——许昌某商贸公司支付检测费用14万余元。该购物广场工作人员支付段某226元(包括商品购买款36元、停车费10元、自购药膏钱180元)。
3月10日,许昌某商贸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提起民事诉讼,为此支付律师费用6万元,另为取证支付质检费用。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段某在其个人短视频账号发布宣读书面道歉信视频,书面道歉信的具体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发布后30日内不得删除;段某赔偿许昌某商贸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
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自媒体从业者理应知道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即时性和互动性,应当预见发布不实视频可能会造成负面影响。
许昌某商贸公司积极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段某在没有核实本人皮炎症状是否系案涉商品所致的情况下发布视频,存在主观过错,对许昌某商贸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及损害后果与段某发布视频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依法认定段某的行为侵害了许昌某商贸公司的名誉权,段某应当向许昌某商贸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基于许昌某商贸公司的品牌影响力、营收规模以及段某侵权行为造成的广泛负面影响,法院综合考虑段某的过错程度、认错态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传播范围,以及下架商品、送检产生的损失和支付的质检费用、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段某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为40万元,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分别为许昌市中级法院、许昌市魏都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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