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舞团,与舞友相撞造成多处骨折;酒后开玩笑约架摔跤,摔跤后致一人十级伤残……
生活中,一些老年朋友“好动”“好玩”,但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在活动中容易出现意外。那么,这些意外该由谁担责,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案例1
老人跳舞时不慎受伤
周某和张某都是某老年艺术团的成员,2019年6月4日,周某在舞蹈排练过程中与张某发生碰撞后受伤,周某被诊断为肱骨远端骨折、左桡骨头骨折、左尺骨鹰嘴骨折。后经鉴定,周某此次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据了解,包括周某在内的艺术团成员在案发日前都签订过自担风险承诺书,自愿承担在艺术团活动中的一切风险。然而,周某认为自己是被张某撞到才摔倒受伤,张某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是便诉至南岸区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3万余元。
判决:舞伴不存在故意或过失,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张某认为该舞蹈排练活动是自发组织、自甘风险的,周某受伤是因其舞蹈走位错误,才与正确走位的自己相撞,周某自己走位错误,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且案发时,周某在自己的左后方,张某即便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也无法避免周某被撞。在周某摔伤后,自己还及时将其送医,已尽到应尽的义务,不应该承担责任。
庭审中,张某还申请了证人汤某、苏某、胡某出庭作证,3位证人均表示加入艺术团都签订了自担风险承诺书。其中,汤某、苏某还表示案发时排练的舞蹈已经多次排练,张某的走位正确而周某走位错误。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无需承担周某受伤的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老年人跳舞风险较大,自愿参加表示“自甘风险”
法官表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从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舞蹈表演视频及证人证言来看,周某、张某发生碰撞的原因系周某在事发时舞蹈走位有误,张某对其摔倒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同时,当事双方均系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自愿参加舞蹈排练、表演等对于老年人而言带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并被视为愿意承受可能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后果,即同意自甘风险。
对于本案当事双方而言,“正当风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即只要“风险制造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人需自行承担损害后果,“风险制造者”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2
老人酒后约架摔跤致一人十级伤残
两位六旬的老人孙某与郑某住同一小区,2024年5月某日晚上,孙某从外喝酒回家,路过小区门口时与同样喝酒的郑某开玩笑,双方约架摔跤。第一次和第二次摔跤,双方面对面进攻扭打一起同时倒地。第二次摔跤起来后,在郑某转身离去时,孙某突然从郑某身后出手,搂住郑某脖子继续摔跤,郑某反应过来后反手抱住孙某的双腿往后摔,孙某在向后倒地时,为支撑身体造成左胳膊骨折。郑某试图将原告从地上拉起来,但孙某疼痛无法站立,后孙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8天。
经鉴定,孙某左侧肱骨远端骨折,经手术治疗,复查见左肘关节间隙缩窄,左肘关节活动功能丧失25%以上符合十级伤残。后孙某出院后双方为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判决:原告对引起纠纷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孙某与被告郑某酒后由开玩笑引发约架摔跤,从事发现场视频看原告主动挑起事端,多次用肢体动作推搡被告,对引起纠纷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过错。双方在一起摔跤两次倒地后,在被告转身离开时,原告突然从身后去摔被告,被告反击后原告为支撑身体造成自身胳膊骨折,应对造成自身损害承担重大过错责任。被告虽然在最初一直采取隐忍态度防止事态扩大,但在后期与原告应约摔跤,在抱着原告双腿向后摔跤的过程中致原告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
结合案发时的情况,本院酌定原、被告承担过错责任比例划分为8比2为宜。经核实原告孙某的各项损失费合计144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元,应由被告赔偿给原告29910元(144550元×20%=28910元+1000元=29910元)。对原告主张超出29910元的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郑某赔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共计2991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玩笑“开过了头”,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邻里乡亲之间开玩笑在生活中并不鲜见,但需要注意的是,开玩笑没有法律上的“豁免权”,玩笑“开过了头”,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注意玩笑适度,注意周围环境和交往的分寸,对可能存在高度风险的行为加以避免,切莫因一时疏忽造成对簿公堂的后果。
(综合重庆法治报、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