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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因非法狩猎“三有”保护动物获刑

2024年12月18日08:35

来源:法制日报

  □ 本报记者 周孝清

  □ 本报通讯员 王明青 方卫国

  近日,由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琚某等4人非法狩猎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琚某等4人分别被贵溪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6个月、有期徒刑1年1个月不等刑罚,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2.6万余元。琚某等4人均认罪服判,表示不再上诉。

  2024年6月4日16时许,为食用野生动物,琚某伙同肖某、童某驾驶车辆到贵溪市文坊镇某山场附近的河堤上狩猎,其间由琚某负责用气枪射击,肖某、童某负责开车、寻找猎物、捡拾猎物。发现猎物后,琚某用带有热成像瞄准仪的气枪进行射击,打中野鸡1只,并误将正在干农活的周某当作野鸡,击中周某并导致其腰椎受伤。

  经鉴定,周某骶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琚某等3人非法狩猎的野鸡为环颈雉,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价值1000元。

  案发后,琚某等3人就民事部分和被害人周某达成调解。

  公安机关立案后,通过查看琚某的手机照片和视频发现,琚某自2020年10月以来,多次进行非法狩猎,并在狩猎时拍摄了大量的照片和视频。

  经查,琚某使用带有热成像瞄准仪的气枪,单独或伙同肖某、童某、谢某等人,多次驾驶车辆到贵溪市文坊镇辖区内猎捕野生动物。琚某等人所猎捕的斑嘴鸭、华南兔、山斑鸠等,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价值合计2.9万余元。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9月3日移送贵溪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贵溪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琚某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4人刑事责任。

  同时,琚某等人虽然对被害人周某进行了赔偿,获得被害人周某的谅解,但琚某等人的行为还严重危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造成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还应当承担因破坏生态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9月25日,潘某、黄某缴纳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000元,但并未足额弥补本案所有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的状态。

  贵溪市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公告后依法于10月8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指控犯罪的同时,诉请琚某、肖某、童某、谢某连带赔偿非法狩猎所导致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6万余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12月4日下午,该案在贵溪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陈梦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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