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博体育下载法治报记者 王玥 通讯员 韩慧莹 王秋文
身边的事儿
申某某(男)与严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2月,申某某的父亲申某将其取得的拆迁补偿款11.44万元,通过银行卡转账至申某某银行账户。申某某收到款项后,于2021年向案外人王某转账10万元,于同年7月1日、7月7日分别向严某转账2000元、9400元,其余款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2023年,申某某和严某欲离婚,申某以索要上述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申某某与严某共同承担“偿还借款”责任。
判决结果
今年7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申某实际交付了11.44万元款项,申某某也认可借款事实,双方成立借款关系,又因借款发生在申某某与严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申某某收到款项后部分转给严某,部分用于共同生活,故判决严某与申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严某不服,认为案涉款项并非借款,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遂向商丘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商丘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此案背景为申某某、严某正处于离婚期间,申某某虽作为本案的被告,但与起诉自己的父亲申某是同一立场,认可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不符合常理。其次,日常生活中,父母子女间的借贷和赠与往往不会有明确的书面意思表示,但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应比主张赠与关系的子女更接近并更容易保留证据。最后,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的可能性。本案中,申某在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应认定转款行为是对子女的赠与。今年10月,商丘市中级法院遂进行改判,驳回申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彼此密切的亲子关系,父母向子女或其配偶转账,在收款人辩称所收款项系赠与款项的情况下,如果父母一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明确借贷合意的情况下,法院会结合案件背景、款项数额大小、支付方式、款项用途等综合判断款项性质,而非简单地依据一方的主张就认定争议款项为借款或赠与款项。故提醒大家,在家庭成员关系中,如果存在真实借款行为,即使不出具规范的借条或借款合同,也要注意留存微信聊天、电话录音、转账备注等可以证明系借款的证据。另外,如果相关款项确系对子女及配偶的赠与,父母亦不宜因子女离婚就借此虚构债务,这样的行为显失公平,有违诚信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家庭、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