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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消费者购买一根过期雪糕要求千元赔偿,法院判决支持

2024年03月14日13:46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消费者不慎买到过期食品后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6日,王某到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份价值5元钱的天冰大果雪糕。吃完后发现该雪糕已过期两个月,原告称当晚出现腹泻症状,于是投诉举报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原告关于购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举报,并予以立案,但因被告拒绝调解,市场监督管理局终止调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特诉至解放区法院,要求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1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有预包装食品销售,且许可项目也是食品销售,销售雪糕在被告的经营范围之内。再结合原告提交的付款记录、购买商品现场视频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是在被告处购买的案涉过期雪糕,法院认定原告王某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1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中,被告出售给原告的雪糕已超过保质期,明显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1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食品的生产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购物后也要养成向商家索要发票和小票的习惯。一旦发现自己合法的消费者权益被侵害时,无论金额大小,都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作为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库存和销售的商品、食品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可能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靳林林)

编辑:王晓颖  审核 :孙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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