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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全国互认 具体措施看这里

2022年02月22日16:22

来源:大河网综合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多年来推进起来困难重重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终于要落地了。

  《管理办法》指出,医联体牵头医院应当推进医联体内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检查检验的质量控制,提升检查检验的同质化水平,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共享。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了开展互认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可以重新检查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医务人员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有哪些检查互认?

  检查检验结果,包括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

  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但需注意的是,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开展互认有什么标准?

  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其中:

  ● 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

  ● 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

  ● 不同地区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应当由有关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建或者指定质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参加相关质量评价并合格的,互认范围为协议地区。

  如何分辨就医机构是否互认以及互认范围?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

  ● 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

  ● 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当检查检验结果出现哪些问题时,患者需重新再做一遍检查?

  《管理办法》明确,出现以下六种情形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 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 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 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 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 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 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对于加速互认落地还有哪些支持措施?

  逐渐统一报告单样式。《管理办法》指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鼓励医疗机构将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一份报告单中出具,并在报告单上统一标注相应互认区域范围和互认标识。

  可以单独开设检查检验门诊。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明确,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加强质量控制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

  大河网综合: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民网、经济参考报

  编辑整理:祝萍


编辑:张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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