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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鼓励不等于不认定未成年见义勇为

2019年11月03日08:54

来源:北京青年报

  不鼓励不等于不认定未成年见义勇为

  何勇

  一名小学六年级男生落水,同学危急时刻伸手去拽,结果落水男生获救,伸手拽人的同学却溺亡。据《扬子晚报》报道,溺亡男生的父母希望能够给孩子一个“见义勇为”的荣誉称号,但有关规定却认为,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因此“见义勇为”的申请暂时未得到答复。

  出于对生命的敬畏,确实不宜提倡、鼓励、宣传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这已经是社会共识。毕竟未成年人的心智还不够成熟,美德也不能高于生命。而且,《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并不提倡、鼓励、宣传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符的见义勇为行为。2015年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也已经删除了“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的条款。从这个角度说,12岁男生救落水同学溺亡,当地政法委拒绝为其认定见义勇为,其初衷并没有恶意,不是对见义勇为行为和精神的否定。

  但是,不鼓励、不提倡、不宣传不能成为拒不给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的理由,不能将不鼓励、不提倡、不宣传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与不认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之间画等号。这实质上是一种僵化的理解,也伤害了选择见义勇为的未成年人的心。

  从法律角度说,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否应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关键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不能因为身份是未成年人而拒绝为其认定见义勇为。《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只是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勇于救援,依法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合法行为。”根据这条规定,并没有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有年龄限制要求。既然12岁男生救落水同学溺亡符合见义勇为行为条件,那么就不应该以其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而拒绝对其认定见义勇为行为。

  事实上不提倡、不鼓励、不宣传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等于否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对选择见义勇为的未成年人,我们仍然需要认定、肯定和表扬,该发见义勇为证书的一定要发。只不过在表扬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的方式上,不能直接或间接号召中小学生向见义勇为的未成年人学习。同时,一定要引导和教育广大未成年人在遇到危险时,要保护好自己,要选择见义智为,而不是盲目地见义勇为。

编辑:张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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